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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谓「贩运危险药物」?

在香港,贩运危险药物属严重罪行。 

 

与贩运危险药物有关的三类罪行包括: 

 

  1. 贩运第4(1)(a)条第4A(1)(a)条
  2. 提出贩运第4(1)(b)条第4A(1)(b)条
  3. 作出或提出作出任何作为,以准备贩运或目的是贩运第4(1)(c)条第4A(1)(c)条

 

被告是否知悉及/或参与贩运,可由不同形式的证据证明。最常见的证据形式是被告本人的招认。此外,控方亦可依赖若干法定推定,以证明知情及参与。 

  

鉴于罪行严重,贩运罪行大多会即时判处监禁。法院亦已就涉及不同种类危险药物的贩运罪行订立多项量刑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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