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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核对表评检及案件管理问卷

核对表评检聆讯的日期在令状发出及送交存档当天订定,该聆讯日期自令状发出及存档当天起计不得少于5个月,或超过6个月,而且须在「核对表评检通知书」及令状中注明。

 

于核对表评检聆讯中,伤亡案件聆案官将就案件管理发出指示,及就将要进行的步骤编定时间表。伤亡案件聆案官亦可因应各方的申请,或在适当情况下主动发出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