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在订立遗嘱之前,有甚么事项需要考虑?
虽然以下的十点未必包揽所有事项,但可作为基本参考用途:
i) 居籍(居留国家及居留权)
阁下去世时的居籍,将会影响到遗产的处置方法,因阁下去世时的居籍国家之法例,将规管有关可移动财产(如股票及银行存款)的分配或餽赠方式。有些国家的法例(香港除外)会规定死者必须将一定比例的遗产分给其孩子和遗孀。一般来说,除非阁下已指明以哪一个国家为居籍,否则便根据阁下出生时父亲的居籍为准,而并非以出生地为准。
另一方面,规管土地或楼房这些不动产之处置方法,通常是取决于该物业的所在地。举例,如死者拥有两个单位(一个在香港而另一个在外地),那个海外物业便不会包括在香港的授予承办书所处置的遗产内。
ii) 遗嘱执行
- 遗嘱执行人是被阁下委任为管理遗产的人。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39条,遗嘱执行人必须在管理死者遗产时已年满 21岁。除个人之外,阁下亦可以考虑委任信讬公司去担任遗嘱执行人。
- 在决定委任某人担任遗嘱执行人前,应先取得该人的同意。
- 如选择委任配偶作为唯一的遗嘱执行人,便应考虑清楚,因两夫妇可能会在同一意外中不幸去世。
- 阁下可以委任两名或以上人士(最多四名)担任遗产执行人。获委任后,他们必须共同处理关于阁下遗嘱的所有事情。
iii) 葬礼安排
传统上,与葬礼 / 土葬 / 火葬安排有关的声明都会包括在遗嘱内。不过,遗嘱或会未能在阁下过身时被及时找出,以致这些意愿未能实现。
iv) 个人财物
个人财物通常会留给配偶。如果遗嘱上没有列明这点,这些财物会列作剩余遗产及被出售,有关款项将会拨归遗产的现金余款。
v) 遗赠(根据遗嘱条文去处置的资产)
除亲友之外,阁下亦可以在遗嘱内指明将某部分金钱、股票、或房地产送给某些人士或慈善机构。在遗产税未取消之前,任何根据遗嘱而给予本港认可慈善机构的遗赠,可获豁免缴交遗产税。
vi) 分配遗产
分配年龄:如遗产受益人未满18 岁,遗嘱执行人必须以信讬形式持有该受益人的遗产(即代该未成年人妥善地保管有关遗产)。有些父母也可能会在遗嘱上列明,子女须在更年长及较成熟时( 如年满 21 或 25 岁)才可继承遗产。所以,遗嘱执行人亦可以有酌情权,在子女正式能够取得所有遗产前,适当地向他 / 她分发若干金额作为日常生活开支。
vii) 共同遇难条款(与夫妇有关)
夫妇通常会一起出外旅游,而共同遇难的情况亦可能会发生,所以他们会选择在遗嘱内列明共同遇难后的遗产处理安排。如果遗嘱内没有列明有关事项,而两人又不幸共同遇难,亦不知道是哪位较早或较迟去世,在此情况下,较年经的一方通常会当作较迟去世。换句话说,较年长的配偶之遗产通常会先传给较年轻的配偶,而后者的遗产会根据法律作进一步处理。
viii) 无行为能力人士(例如残疾人士)
当订立遗嘱时,最好为有残障的遗产受益人订立特别信讬条文,例如委任信讬人或监护人去监管残疾人士所继承的遗产。
ix) 年幼子女的监护人
阁下应该考虑委任某人在阁下去世后担任未成年子女(未满18 岁)的监护人。不过,监护人不能取代在生父母在法律上之权利。
x) 继续供养其他人
这项问题会在「自由决定如何分配遗产」那部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