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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偷拍裙底

偷拍裙底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窥淫行为,牵涉未经他人同意下拍下裙底的照片。由于这类行为涉及使用电脑(包括任何电子仪器,例如手机及平板电脑),犯案人一般会以《刑事罪行条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61(1)(c) 条的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的罪行被控。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61(1)(c)条,最高刑罚是监禁5年。

 

在终审法院最近于HKSAR v Cheng Ka Yee & Ors一案的裁决中,裁定「不诚实取用电脑」罪行,只适用于取用他人的电脑,用自己的电脑不会触犯法例。有见及此,使用自己的电脑的人(无论是私人还是公众地方)作出没有取用他人的电脑(譬如透过黑客入侵)并不会干犯第161(1)(c)条。

 

HKSAR v Cheng Ka Yee & Ors一案意味着一名未经他人同意下拍他人裙底的人并不会触犯牵涉未经他人同意下拍下裙底,因为他使用的电脑是属于他自己的,同时他亦没有取用他人的电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