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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利得税

根据《税务条例第14条,任何人士如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性质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

 

在利得税范畴中,“人士”之定义包括法团 / 有限公司、独资经营者、合伙业务或受托人等,自雇人士亦包括在内。

 

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居港人士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则须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根据个案的事实而定。于海外产生的利润,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亦毋须纳税。

 

暂缴利得税

 

利得税是根据课税年度内的实际利润而征收。由于每年的利润要到该年度完结之后才能确定,因此税务局会在该年度完结前征收暂缴税,当该年度的利润在下一年评定后,已缴付的暂缴税款会用来支付该年度应缴付的利得税。

 

有限公司的税务事项

 

每间法团或有限公司均须于每次周年大会上委任一名核数师(《公司条例第396条),而此核数师可处理公司的税务事项。如有任何关于有限公司的税务问题,请向阁下的核数师或会计师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