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公众地方携带及饮用酒类与公共秩序
在香港,并没有一条单一的法例,一概禁止任何人在所有公众地方仅仅因为携带或带有酒类饮品。同样,亦没有一条「一刀切」的法例,规定在所有公众地方饮用酒精饮品均属违法。然而,这并不代表在任何公众地方携带或饮用酒类都可完全不受限制。某一处所是否可以携带或饮用酒类,须视乎该处所所适用的规则而定,包括附例、入场条件、场地守则及其他相关法例等。
某些场地对携带酒类的限制
一般而言,在公众地方单纯持有或携带酒类本身并不构成违法。即便如此,某些地方因其功能、管理需要或公共安全考虑,可能会禁止或限制携带酒类进入。例如,部分政府处所、康乐及文化场地、运动场、活动场地及其他受管理的公众空间,可能会就入场订定条款,禁止访客携带酒类进入场地。
例如,根据《体育场规例》(第132BY章)第10A条,除非获得经理许可,任何人均不得把含有令人醺醉的酒类的物品带进体育场,并且须遵守经理所订明的任何条件。
某些场地对饮用酒类的限制
饮用酒类亦受到个别场地的规管。以港铁为例,根据《香港铁路附例》(第556B章)第27条,乘客不得在已付车费区域内(包括月台及车厢)内进食或饮用饮品(包括含酒精饮品)。如违反相关规定,可被检控或罚款。其他处所亦可能根据其本身适用的规例,订有类似限制。
在公众地方饮酒与公共秩序
即使在没有明文禁止携带或饮用酒类的地方,个人的行为仍然受一般法律所规管。若有人在饮酒期间大声喧哗、骚扰他人、打斗、作出扰乱秩序或猥亵行为,或因醉酒而对自己或他人构成危险,他们可能已触犯其他法例。换言之,法律未必是禁止「饮酒」本身,但如一个人在饮酒后的行为影响到公共安宁、秩序或安全,便可能须承担法律责任。
例如,如有人因醉酒而在公众地方闹事、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甚至与他人发生冲突,便可能涉及《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下的罪行;如行为更严重,亦可能触犯其他刑事罪行,例如普通袭击、刑事毁坏,甚至与公众地方行为有关的其他罪行。
《简易程序治罪条例》下的醉酒及扰乱秩序行为
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
「醉酒」一词是指某人饮用了致醉的酒精饮品,以致其一贯的自我控制能力受到影响的情况。
在飞机上的醉酒行为
根据《航空保安条例》(第494章)第12B(5)条,如任何人在没有合理辩解的情况下,于受酒精影响而神智不清状态下登上飞机,或在航程中受酒精影响而变得神智不清,以致危及或相当可能会危及飞机、机上任何人或财产的安全,或严重扰乱机上的良好秩序及纪律,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50,000元及监禁2年。
因此,市民在公众地方饮酒时,除了要留意场地是否准许饮酒外,亦应避免因醉酒而影响他人、扰乱秩序或危害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