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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酒类制造

根据《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第17(3AB)条,任何制造饮用酒类的人士,必须向香港海关申请相关牌照,除非适用家居自酿制酒豁免(见下文)。如未申请牌照,即属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罚款1,000,000元及监禁2年。如有关罪行涉及意图逃避缴付税款,可被另处不超逾须缴税额10倍的罚款。

 

不过,按现行法例,制造在摄氏20度的温度下量度所得酒精浓度按体积计不超过30%的酒类(包括啤酒及葡萄酒),不论作商业或非商业用途,均毋须申领制造牌照。

 

家中自酿制酒

根据《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第64A条,只要符合若干条件,年满18岁人士在家中自酿饮用酒类,在法律上是无需领取牌照的。

 

只要不是以蒸馏方式制造,亦不是用作售卖,任何人均可在其住所内自酿饮用酒类(例如啤酒或葡萄酒)。酿酒的地方必须是该人专用的居所,并构成一个独立的住户单位。

 

任何人可在香港任何地方持有合共最多50公升此等自酿酒,其中最多50公升可存放于其酿制该酒的住所内。

 

此等自酿酒可存放于密封容器内,而容器上须清楚标明「Home Brewed, Not for Sale」或「家中自酿,不得售卖」字样;又或是为即时饮用而酿制。

 

任何人可在其住所内存放酿酒器具(但不包括蒸馏器)。他们亦可在住所内存放最多60公升发酵中或已发酵的物料。

 

依赖家中自酿豁免的人负有举证责任,须证明已符合这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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