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豁除證據的剩餘酌情權
主審法官始終擁有單一、一般的剩餘酌情權,可以排除可接納的證據,如果該證據危害被告公正審判的權利。為確保被告獲得公正審判,法庭將排除接受會損害這些原則的可接納證據:
- 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應保障被告的緘默權。
- 證據造成偏見的影響超過其證案價值。
偏見損害與證據是否傾向使被告自證其罪無關,而是有關於受質疑的證據可能被陪審團不當使用的風險,並通過給予證據不當的權重,從而偏離事實審裁的過程。
如果供認是在違反《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的情況下取得,法庭在決定是否行使其酌情權以豁除供認時便應予以考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