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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願性

自願性規則規定控方必須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供認並非有權力人士因激起被告人恐懼其權益受損或令被告抱有得享利益的希望或藉壓迫欺詐手段而從被告處獲取。

 

有權力人士

「有權力人士」的定義是指——對被告或與被告相關的法律程序擁有權力或控制權的人。此定義應以客觀、寬鬆的方式來詮釋。另一主觀因素是被告必須實際將此人視為有權力人士。

 

舉例說明,有權力人士可能會向被告提出要約,例如承諾撤銷對被告朋友的指控。被告可能合理地相信,由於該有權力人士的地位和影響力,這個要約是可以實現的。由有權力人士提出的誘因事實上會增加其對被告心態產生影響的可能性。

 

如果被告合理地相信某人擁有權威地位,即使該信念在技術上並不準確,該人仍然會被視為有權力人士。

 

考慮的關鍵在於,某人是否有資格成為有權力人士必須逐案評估。在某些情況下,甚至受害人或僱主也可以被視為有權力人士。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對於決定誰對被告或其相關的法律程序擁有權力或控制權方面起著重要作用。

 

害怕受損 / 希望獲利

害怕受損的情況可能包括讓被告遭受身體上的痛苦、忍受長期被剝奪自由,或受到威脅,例如「倘若你不合作,我們會讓你生活困難」。

 

另一方面,希望未來獲利可能是保釋承諾作為獎勵、面臨較輕指控的可能性,或給予被告的朋友或親屬利益。明示或暗示的誘因可以通過口頭言行傳達。值得注意的是,僅僅存在有權力人士的行為不當而其未對被告心智產生影響是不足夠的,而有權力人士的意圖也是無關重要的。

 

在指稱供認陳述是透過誘因而獲得的情況下,法庭會採用兩個步驟來決定是否接納該供認作為證據: 

  1. 有權力人士是否存在任何行為可以構成誘因,即作出任何能夠影響被告心智的事情;以及
  2. 如果有的話,控方是否能夠排除合理疑點地證明該誘因未有影響被告的心智。

 

壓迫

在供認的範疇中,「壓迫」指的是損害或削弱被告自由意志的行為或情況,而自由意志正正是供認被視為自願的必要條件。它所涉及的因素有可能削弱被告作出獨立和理性選擇的能力,包括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以及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無論是否構成酷刑)。

 

判斷特定案件中是否存在壓迫,涉及考慮可能影響被告心態和決策過程的各種因素。

 

事實上,判斷特定案件中是否存在壓迫是一個事實問題。在評估中可以考慮幾個相關因素,包括:

  • 詢問時間的長度:長時間的詢問可能會增加脅迫或壓迫感。
  • 是否有提供適當的食物和水:拒絕提供基本必需品,如食物、水或休息時間,可能會造成壓迫狀況。
  • 陳述者的特徵:年齡、健康狀況、以及與執法機構過往打交道的經驗等因素可能會影響被告的脆弱性。

 

其他典型的壓迫性條件和情況可能包括拒絕被告與其法律代表接觸,以及以捏造的證據對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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