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供認作為傳聞證據規則的例外情況
在涉及供認的刑事案件中,控方通常旨在引入被告在警方詢問期間所作的陳述作為證據。普通法強烈傾向於原始證據,即證人直接報告他們所聽到或看到的內容,因為這可以對證人的證詞進行主問和盤問。
在控方試圖提出據稱供認的證據的情況下,提出此類證據確實會被視為傳聞證據。傳聞證據是指為證明所主張事項的真實性而提供的庭外陳述。在這種情況下,控方將試圖使用供認作為證據,以證明被告所做陳述的真實性。
普通法中對傳聞證據規則的一項例外,允許被告對有權力人士所作的供認作為證據,但控方必須在排除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該供認是自願作出的。需要注意的是,此類供認只能用於針對作出陳述的本人,而不能用於針對可能與其共同面臨指控的任何其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