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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庭上辨認

簡而言之,庭上辨認就是邀請證人在作證時指認被告的過程,以確認證人是否能夠認出真正的犯罪者。通常在法庭上(除了在裁判法院被告獲准保釋的情況下),被告會是唯一坐在犯人欄內的人。因此,這種認人方法通常被稱為「庭上辨認」。

 

庭上辨認在以下情況是被允許的:

  1. 真實而真誠的辨認,以及
  2. 先前辨認。

 

真實而真誠的辨認

如果證人對被告非常熟悉,並且在犯罪時或犯罪後不久曾描述過被告,則可使用庭上辨認的方法。大前提是,法庭必須有根據得出結論,證人可根據其對被告外貌的熟悉程度認出被告。

 

先前辨認

如果這並非證人的首次指認,庭上辨認也同樣適用。

 

一般而言,如果是首次指認,除非有非常充分的理由,否則法官有權酌情排除此類指認證據。最明顯的理由是被告拒絕出席列隊認人,而且在審訊前沒有其他適當的指認方式,例如集體指認或透過照片或其他認可的適當程序,進行有系統的指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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