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列隊認人
列隊認人是用於收集犯罪的目視指認證據的一種程序。在此程序中,疑犯會站在一眾演員之間,而目擊證人嘗試從此列隊中指認犯罪人。整個列隊認人程序,包括被告的被指認或不指認,以及相關的具體情況,都可能在審訊期間作為證據提出。
當目視指認證據預期對審訊至關重要、且案件可能存在爭議時,通常會進行列隊認人。這種情況尤其常見於疑犯未在作案時被逮捕,且目擊證人之前不認識作案者或不熟悉其外貌的案件。
當受害者與疑犯之間的熟悉程度很低時,就有必要進行列隊認人。然而,如果受害者與疑犯曾有過大量互動並且對其變得熟悉,則列隊認人可能被認為是不必要的,甚至是不當的。在 AG v Lau Chi Tin [1989] 2 HKLR 15 一案中,勒索者曾多次造訪受害者的住所,並每次逗留較長時間,因此在此案中進行列隊認人將是不當的,因為認人手續僅僅形同虛設,受害者必然可以識別出勒索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