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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其他目視指認程序

如果在審訊前進行列隊認人不可行,或者被告拒絕參加列隊認人,則可採用其他目視指認方法。通過這些替代程序獲得的證據可以被視為可被採納。

 

當面認人

當面認人作為一種指認方法,被認為比非正式的列隊指認更不可靠,並可能被視為最不令人滿意的目視指認方式。在當面認人中,目擊證人被直接帶到疑犯面前,以確定他們是否能夠識別該疑犯。這種方法存在顯著的偏見和錯誤指認的風險。

 

只有在被告行使其權利拒絕參與列隊認人,或因某些原因無法舉行列隊的情況下,當面認人才應作為最後手段使用。在這些情況下,控方必須提供證據解釋為何無法舉行列隊認人。一般來說,當面認人的方式是不被鼓勵的。

 

非正式列隊認人

非正式列隊認人,亦稱為群體指認,因為目擊證人被要求在公共場所的特定群體中指認被告。這種方法不如列隊指認理想,因為在場的其他人可能與疑犯的外貌並不相似。在非正式列隊認人的過程中,排除指認證據將取決於是否有可能導致錯誤指認的不當情況。

 

照片指認和錄像指認

隨著科技進步,出現了新的目視指認方法。其中兩種目視指認的形式是照片指認和錄像指認。

 

照片指認

照片指認通常在逮捕被告之前進行,警方會向目擊證人展示照片,以查看目擊證人是否能在其中識別出疑犯。照片指認不如正式的列隊認人可取,只在同時展示相似的人的情況下才允許。在審訊中引入此類指認證據的風險在於,陪審團可能會因為這些證據而對被告產生偏見,以為被告之前曾被定罪。法庭應提醒陪審團注意這種風險,即該指認可能源於照片回憶而非實際事件。

 

錄像指認

現今法庭允許錄像裝置以清晰的解析度記錄犯罪行為,讓審裁處自行對該錄像進行指認。在  HKSAR v Lee Chi Fai [2003] 3 HKLRD 751 一案中,法官首先必須詢問該錄像指認證據是否相關。其次,如果相關,則要確定該錄像指認證據是否表面上真實,並由證據證明直至在法庭出示時該等錄像的來源及歷史。如果該錄像指認證據表面上是真實的,則該證據可被接納。隨後的任何質疑只能針對該證據的權重,這可能涉及對其真實性、來源和歷史的進一步調查;例如該錄像是否為原件,如果不是原件,它是如何被複製的。最終由陪審團決定證據的真實性是否無可置疑,以及其內容是否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被告有罪或增加其有罪證明。

 

在 HKSAR v Wong Cho Shing [2019] 4 HKC 401 一案中,上訴法庭宣佈了接納錄像指認的驗證標準,並裁定那些「公開資料來源」的影片可被接納為證據。

 

臉部辨識

臉部辨識是比較出現在兩個或以上來源中的人的面部特徵,以確定它們是否屬於同一人。當被告經過偽裝或改頭換面時,臉部辨識是可被接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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