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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違反基本權利所獲得的證據

違反憲法權利不會自動導致該證據被排除,法庭仍保留接受或排除證據的酌情權。法庭在接納或排除證據時的酌情權涉及一項平衡考量,其中違反憲法權利是一個重要因素,其權重主要取決於兩個方面——所涉及權利的性質以及違反的程度。

 

  • 法庭必須考慮審訊的整體公正性,包括在違反憲法權利的情況下所獲得的證據之可靠性。若證據本質上不可靠,例如通過不當誘導獲得的證據,則可能會被排除。
  • 法庭有權評估調查機構的整體行為及對被告的待遇。在某些情況下,允許某些證據在審訊中使用可能會造成不公平,尤其是在無辜的人被誘使犯罪的情況下。如果此情況造成對公眾良知的冒犯或損害刑事司法制度的完整性,則法庭可介入並排除證據。

     

當權利的侵犯較輕微,但所涉及的罪行卻相當嚴重時,公眾利益可能傾向於接納因違反權利而獲得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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