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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不良品格的證據

一般而言,除控罪所涉及的犯罪行為外,有關被控人犯罪行為的證據不能被援引。這條規則的理由是此類證據通常與案件無關,而即使相關,亦通常會對被控人造成不公。

 

甚麼情況下可以就被告的品格援引證據?

在有限的情況下,控辯雙方可援引被告品格的證據。一個明顯的例子是,被告通過舉證證明自己品格良好,從而使自己的品格成為爭議點。另一個例子是,被告在同一審判中提供了不利於另一名同案被告人的證據。

 

還有一種已確立的原則被稱為「類同事實證據」,允許法庭接納被告的不當行為或犯罪行為的證據,即使與審訊中的控罪無關。

 

本部分將詳細解釋這些原則。

 

法庭指示

即使有關被告品格不良的證據可獲接納,法官亦必須謹慎地指示陪審團,說明這些證據可能與哪些被爭議的事宜有關,以及如何有關。法庭必須告訴陪審團,被告品行不端或此類證據所顯示的傾向並不意味著被告干犯了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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