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4. 就被告的不良品格盤問

如果被告決定在審訊中提供證據,控方一般不得就其不良品格對其進行盤問。 這通常被稱為向被告提供的「人格盾牌」。然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54(1)(f)條訂明在三種情況下,這種「人格盾牌」會被「解除」:

  1. 要證明被控的罪行,必須證明他曾干犯其他罪行或曾被判有罪;
  2. 他已親自或透過他的訟辯人向控方證人提問,目的是證明他自己品格良好,或已就他的良好品格提供證據,或抗辯的性質或進行抗辯時涉及貶損檢控官或控方證人的品格;或
  3. 他已在同一法律程序中為指證被控告的任何其他人而提供證據。

 

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可能會被問到以下問題:

  • 他的刑事定罪紀錄;
  • 他是否曾被指控干犯控罪以外的任何其他罪行;
  • 他是否曾干犯任何罪行,不論他是否曾被定罪或被控干犯該罪行;
  • 一般的品行不端。

 

CREC Logo

不確定哪些社區法網頁面與您的情境相關?

使用社區法網智能推薦系統!


開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