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類同事實證據
類同事實證據是顯示被告曾干犯其他刑事罪行的證據,而提出這些證據的目的是從被告人的刑事行為和品格推論被告有觸犯本案控罪的結論。
一般而言,此類證據是不可獲接納的。然而,如果類同事實證據與案件中的某一爭議點有關,而援引證據的原因並非僅僅為了表明被告有干犯另一罪行的傾向,則該證據可例外地獲接納。換句話說,如果援引此類證據不僅是為了表明被告更有可能干犯罪行(任何罪行),而可以使與控罪元素有關的某些事實存在的可能性增加或減少,則可獲接納。
一個常見的例子是被告是黑社會成員這一事實。在謀殺案的審訊中,控方通常會援引這項事實以證明被告的動機,例如他是為了向敵對幫派報復而襲擊死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