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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覆問

當盤問結束後,傳召證人的一方便可對證人進行覆問。覆問的目的是澄清盤問時衍生出來的事宜,而非對同一名證人進行第二次訊問。傳召證人的一方只可對盤問期間衍生出來的爭議進行覆問。除非獲法庭允許,傳召一方不能就之前未提及的事宜提問。即使獲法庭允許,對方亦可就著這些事宜再次盤問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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