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配偶作為證人
為控方作供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57(1)條,被告的配偶是合資格的控方證人。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57(1)、(3)和(4)條訂明,在下列情況,被告的配偶是合資格和可予強迫的證人,並可對被告作不利的供詞:
- 涉及襲擊、傷害或恐嚇傷害被控人的丈夫或妻子
- 涉及襲擊、傷害或恐嚇傷害家庭子女或導致家庭子女死亡
- 屬指稱就家庭子女而犯的性罪行
- 由企圖、串謀、協助、教唆、慫使、促致或煽惑犯上述所指的罪行(「指明的罪行」)所構成
但凡被控人與其丈夫或妻子一同受審,則任何一方配偶均沒有資格成為控方證人,亦不可予強迫(《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57(5))。
為被告作供
被告的配偶是合資格和可予強迫的辯方證人。(《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57(1)、(2)條)
為同案被告人作供
被告的配偶是合資格的證人,可為同案被告人作供。(《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57(1)條)
被告的配偶是可予強迫的證人,可在指明的罪行中為同案被告人作供。(正如上述)
申請豁免作供義務之權利
儘管被告的丈夫或妻子是可予強迫的,可為控方或同案被告人作供,丈夫或妻子仍可依賴《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57A條,在任何時候向法庭申請豁免。兩項申請理由分別為 (i) 有相當程度的風險可能對該名配偶與被控人的關係造成嚴重損害;和 (ii) 有相當程度的風險對該名配偶造成嚴重的情緒、心理或經濟方面的後果。法庭會考慮控罪的性質和嚴重程度,以及該名配偶預期會提供的證供是否重要。
控方不得就被控人的丈夫或妻子曾申請,或已獲授予,或被拒絕授予豁免而提出任何問題或作出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