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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除了創立一盤新的生意,我可以購買已在運作中的業務嗎?如果我打算那樣做,要注意甚麼呢?

創辦小型企業可能是一個富有挑戰性和令人興奮的體驗。但是閣下不妨考慮不要從零開始建立業務,而是購買現有並已在運作中的業務。

 

收購現有並已在運作中的業務,優勢是顯而易見的。僅舉幾例:產品或服務已經在市場上,品牌可能已成熟,啟動時間可以顯著縮短,可能更容易獲得融資,已有穩健的客戶群等。買方只需評估它願意為收購業務付出多少,並找到一個願意以雙方同意的價格出售業務的賣家。

 

收購現有業務最直接的方式是收購經營該業務的公司的所有股份。公司的全部權利、義務和責任將由買方承擔。當然,買方必須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以確保它購買的業務確屬其真正所需。然後,雙方應達成股份買賣協議,以釐定股份價格、成交日期、賣方的擔保和陳述、納稅彌償責任、賣方責任上限等事項。視乎目標公司的規模和運作複雜性,整個買賣過程可能非常複雜需要數個月才能完成。如果沒有專業協助,要完成整個買賣過程並非易事。因此,如果買方和賣方不委聘會計師和律師等專業人員參與工作,他們將承擔相當大的風險。

 

如果買方只想收購某公司的個別業務,而不是整個間公司,則買方可以只選擇它希望購買的資產和負債。例如,某公司可能正在經營一系列不同商號的餐廳;買家可能只有興趣購買其中一家餐廳。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將只處理該特定餐廳的業務的買賣。這是在不轉讓控股公司股份的情況下進行業務轉讓。除賣方與買方之間可能達成的任何協議外,該宗交易還須受《業務轉讓(債權人保障)條例(第49章)的約束。該條例規定,在轉讓業務時,除非雙方遵守該條例所訂的某些程序,否則買方須承擔與經營該業務有關的所有債務及責任。最重要的程序是,雙方必須在業務轉讓前不超過4個月及不少於1個月在政府《憲報》刊登轉讓業務通告。在發佈後1個月,該通告即算完成。買方將不再對與該業務有關的一切責任負責,除非有債權人在通告完成前就該業務所產生的任何責任對賣方提起訴訟。

 

如果有關的業務是由獨資經營者或合夥人經營,則股份收購的概念就並不適用了。在出售和購買此類業務的時候,情況將與上一段討論有關收購生意的情況類似。當事人也應該嚴格遵守《業務轉讓(債權人保障)條例》(第49章)規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