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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附帶條款和解提議」及「附帶條款付款」

在展開訴訟後,原告人及被告人,都可以透過「附帶條款和解提議」及 / 或「附帶條款付款」,進行和解。和解的建議,可以與全部或部分申索(金錢或非金錢)有關,亦可以與訴訟期間出現的任何或部分申索,甚至是申索引起的任何爭議點有關。

 

「附帶條款和解提議」和「附帶條款付款」通知書,必須以書面形式,送交另一方。詳情見司法機構的網頁

 

甚麼是「附帶條款和解提議」?

 

在訴訟展開後的任何時間,任何一方都可以書面形式,就全部或部分申請,提出比案中原本要求的較寬鬆條件,進行和解。原告人可以提出,接受以少於他 / 她原本提出的申索總額,作為全數賠償。當原告人提出以附帶條款和解提議,和解涉及金錢的申索,就毋須向法庭支付費用。被告人也可以就不涉及金錢的申索,提出以附帶條款和解提議,作為解決方法。

 

甚麼是「附帶條款付款」?

 

在法律程序展開後的任何時間,被告人可以向法庭付款,作為對原告人部分或全部申索的和解。

 

接受「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條款付款」的結果

 

當其中一方接受另一方提出的「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條款付款」,全部或部分案件,就會依據「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條款付款」的條款去解決。原告人通常會獲判訟費,計算日期至(1)他 / 她接受被告人提出「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條款付款」當日為止;或(2)從被告人接受原告人提出「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條款付款」當日為止,計算方法視乎案件情況而定。

 

不接受「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條款付款」的結果

 

如果原告人決定繼續進行審訊,而最終的結果,並不比被告人提出的「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條款付款」更好,原告人可能要支付被告人的訟費,計算日期由原告人可以提出接受「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條款付款」的最後期限計起。他 / 她可能要支付以彌償基準計算的訟費,以及就有關訟費支付較高的利息,利息可能會較判定利率高達10%。

 

反過來說,如果被告人無法基於原告人提出的「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提出任何改進,他 / 她可能要支付原告人的訟費,部分訟費可能要以彌償基準、由適當日子開始計算,以及就有關訟費支付高達10%的利息。被告人亦可能要就原告人獲判的全部或部分款額,支付高達10%的利息。

 

法庭對應徵收的訟費及懲罰性利息,有酌情決定權。法庭會考慮:

 

  • 「附帶條款和解提議」的條款;
  • 「附帶條款和解提議」在法律程序中的哪個階段提出;
  • 提出「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時,各方所掌握的資料;
  • 作出或評核有關的「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時,各方在提供資料或拒絕提供資料的行為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