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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罪行元素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條所述,「任何人在任何道路上駕駛或企圖駕駛或正在掌管汽車,而該人當時是受酒類或藥物的影響,其程度達到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該汽車,即屬犯罪」。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條J所述,「任何人在任何道路上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而該人當時正受指明毒品影響,程度達到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該汽車,該人即屬犯罪」。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L條所述,「任何人在任何道路上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而該人當時正受指明毒品以外的藥物(非指明藥物)影響,程度達到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該汽車,該人即屬犯罪」。

 

這看來簡單直接。不過,若細讀上述條例的措辭,可能發現這些罪行的某些元素頗令人為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