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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P先生開車沿著皇后大道中行駛期間,與他的妻子激烈爭吵。他氣憤激動得在路中央停下車輛,然後徒步揚長而去(當然遺下他那可憐的妻子獨留在車內)。P先生當時想:我才不管哩,大不了便給我發一張違例泊車罰單,不過是幾百塊錢吧。   

P先生的行為其實可以構成《道路交通(泊車)規例》(香港法例第374C章第9條 所述,將車輛停放在危險位置這一項較嚴重的罪行;該條指出:「任何人致使或允許車輛停留在道路上不動,而停留的位置、狀況或情況,是相當可能危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的,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警方亦獲授權可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103條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移走或安排移走下列任何車輛,並於必需時予以安全保管…留在道路上不動的車輛,其狀態及情況相當可能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或干擾道路的使用」。移走及保管車輛的費用當然也必須由P先生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