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4. 當交通燈號變為黃色時,駕駛者已立即停車;燈號變成紅色時,汽車已經完全停止,不過車頭部份已越過停車線。駕駛者是否違反了任何交通法例?
依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第17(1)(e)條所述,車輛不得越過停車綫,「除非當黃色交通燈剛亮着時,車輛是如此接近停車綫或交通燈,以致其不能安全地在經過停車綫前或在該交通燈前面停下」。
換句話說,在這種情況下,駕駛者可能可以採納「不能安全地在經過停車綫前…停下」作為辯護理由。
依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第17(1)(e)條所述,車輛不得越過停車綫,「除非當黃色交通燈剛亮着時,車輛是如此接近停車綫或交通燈,以致其不能安全地在經過停車綫前或在該交通燈前面停下」。
換句話說,在這種情況下,駕駛者可能可以採納「不能安全地在經過停車綫前…停下」作為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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