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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怎樣構成「不合理地更改僱傭合約內之條款」?

如下列情況發生,便可能構成 「不合理地更改僱傭合約內之條款」:

 

(a) 僱員的行為;
(b) 僱員在履行其職務時的能力或資格;
(c) 裁員或其他真確的業務運作需要;
(d) 法例規定;或
(e) 其他重要原因。

 

關於上述 (a) 項,有很多僱員行為不當之例子可被認為是更改僱傭條款之合理理由,其中包括: 經常遲到、於辦工時間醉酒及披露公司機密資料等,在問答一提及的即時解僱理由亦包括在內。

  1. 該名僱員擁有一份 連續性僱傭合約 ; 及
  2. 更改的條款沒有得到該名僱員同意,而有關僱傭合約並無包含任何明示條款容許此等變更;以及
  3. 僱主並沒有任何於《僱傭條例第32K條內容許的合理理由去更改條款,這些理由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