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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前協議和同居協議有甚麼區別?

婚前協議是一對夫婦在結婚前訂立的協議,其中規定了夫妻離婚時如何分割財產和債務以及提供贍養費。婚前協議要求全面披露每個人的財務狀況,並且一般為書面文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法庭在考慮授予附屬濟助命令時,不一定執行婚前協議內的條款,但會給予協議內容相當的比重。儘管婚姻雙方之間有所協議,但法庭就附屬濟助/贍養費和子女撫養權的問題擁有最終裁決的權利。

 

婚前協議是在一對伴侶考慮結婚時制定的,而同居協議是在雙方計劃共同生活時制定的。同居協議是兩個未婚但有戀愛關係並同居的人之間的特定合同。這種協議可以概述每個人在關係結束後在經濟支援(贍養費)、財產分配和子女監護權等問題上的權利和義務。目前,同居者在離婚訴訟中的合法權利僅限於要求對方給予供養子女的贍養費,同居協議是否會影響此類訴訟還有待法庭審理。如同居者違反同居協議,受損一方可以在合同法框架下提出索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