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被告販運多於一種危險藥物,量刑方法是甚麼?
如被告被裁定販運多於一種危險藥物罪成,法庭可採用「個別方式」,即把每種藥物各自應判處的監禁期相加。此方法可能導致不公平及/或過長的刑期。法庭較常採用的是「綜合方式」,即先計算較嚴重或最嚴重藥物所適用的刑罰,再把其他相對危害較低的藥物的數量一併考慮而增加刑期。然而,亦必須注意,販運多種藥物本身屬嚴重加刑因素,足以令刑罰加重。
如被告被裁定販運多於一種危險藥物罪成,法庭可採用「個別方式」,即把每種藥物各自應判處的監禁期相加。此方法可能導致不公平及/或過長的刑期。法庭較常採用的是「綜合方式」,即先計算較嚴重或最嚴重藥物所適用的刑罰,再把其他相對危害較低的藥物的數量一併考慮而增加刑期。然而,亦必須注意,販運多種藥物本身屬嚴重加刑因素,足以令刑罰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