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何謂「販運危險藥物」?
在香港,販運危險藥物屬嚴重罪行。
與販運危險藥物有關的三類罪行包括:
被告是否知悉及/或參與販運,可由不同形式的證據證明。最常見的證據形式是被告本人的招認。此外,控方亦可依賴若干法定推定,以證明知情及參與。
鑑於罪行嚴重,販運罪行大多會即時判處監禁。法院亦已就涉及不同種類危險藥物的販運罪行訂立多項量刑指引。
在香港,販運危險藥物屬嚴重罪行。
與販運危險藥物有關的三類罪行包括:
被告是否知悉及/或參與販運,可由不同形式的證據證明。最常見的證據形式是被告本人的招認。此外,控方亦可依賴若干法定推定,以證明知情及參與。
鑑於罪行嚴重,販運罪行大多會即時判處監禁。法院亦已就涉及不同種類危險藥物的販運罪行訂立多項量刑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