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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作出或提出作出為販運而準備或以販運為目的的作為

 

為販運而準備或以販運為目的的作為,本身亦屬罪行。此罪與販運罪(以「經營或處理」藥物的意義而言)之間有某程度重疊。例如,為日後交付而儲存危險藥物,既可按本罪檢控,亦可按販運罪檢控。 

  

然而,亦有其他行為更明確地屬於此罪。例如:(1) 攜帶通常用作危險藥物稀釋劑的化學品(例如冰毒的稀釋劑),而該化學品本身並非危險藥物;以及 (2) 介紹毒販給有意購買危險藥物的人。 

  

同樣地,即使所涉物質實際上並非危險藥物,如被告作出或提出作出為販運而準備或以販運為目的的作為,而該行為涉及 (i) 他相信屬危險藥物的某物質;或 (ii) 他表述或聲稱為危險藥物的某物質,則他仍可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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