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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出販運

 

即使實際上並無進行任何販運,單是提出販運危險藥物本身亦屬罪行。當提出販運的要約一經作出,罪行即告完成;無論被告是否有意完成交易,均不影響罪行成立。 

  

同樣地,即使所涉物質實際上並非危險藥物,如被告提出販運 (i) 他相信屬危險藥物的某物質;或 (ii) 他表述或聲稱為危險藥物的某物質,則他仍可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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