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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是否有任何「允許的作為」,可獲豁免被指為侵犯版權?

根據《版權條例》第37-88條,有一些使用版權作品的行為會被法例允許,而不會構成侵犯版權。這些行為涉及教育、圖書館、博物館及資料庫、公共行政的不同種類活動,以及其他使用版權作品的雜項用途。界定允許的作為之法例條文,普遍都很詳細及會針對細微事項,建議閣下要仔細閱讀有關條文,以及留意須符合哪些條件才不會被視為侵權行為。這部分的內容只為閣下提供一些基礎概念作為參考,如有其他問題,閣下必須要諮詢律師。

 

公平處理

在允許的作為之中,最重要和最普遍的是「公平處理」行為。根據《版權條例》,公平處理涉及兩個要素:

 

  • 有關處理必須要公平;及
  • 處理版權作品之用途只局限於特定目的 : 研究或私人研習(《版權條例第38條);批評、評論、引用及報道和評論時事(但該項處理須附有足夠的確認聲明)(第39條);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及模仿(第39A條);教學(第41A條)或公共行政(第54A條)。

 

任何為其他目的而作出的行為,包括為私人使用或慈善目的而進行的行為,都不算是公平處理。這與美國版權法中的「公平使用」抗辯截然不同,美國版權法的「公平使用」,並無局限某幾種目的,所以可作為被指控侵權的一般抗辯理由。

 

要決定處理版權作品是否公平,法庭會考慮以下四項因素(《版權條例第38(3)條第39(4)條第39A(2)條第41A(2)條第54A(2)條):

 

  • 處理的目的和性質;
  • 作品的性質;
  • 就該作品的整項而言,所處理的部分所佔的數量及實質程度;及
  • 該項處理如何影響該作品的潛在市場價值或價值。

 

總之,最基本的考慮因素是,有關處理不應該與版權擁有人正常利用作品時有所衝突,亦不應該不合理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合法利益(第37(3)條)。

 

一般而言,如果某一項處理涉及上述特定目的之其中一項,而必須要複製作品的一部分,但又並非用以取代購買該作品,這便很可能被視為其中一種公平處理的作為。另一方面,如果有關處理並非為特定目的之一,或複製作品之部分過多,或足以取代購買整件作品,有關處理就較難會被視為公平處理。問題通常是取決於複製程度及對涉案人士的印象。

 

教學用途

為教學或接受教學的目的而作的公平處理(第41A條)明確容許學校將版權作品複製品上載到學校的網絡作教學用途。如要作出此安排,除了要考慮有關處理是否公平的四項因素之外(見上文「公平處理」之討論),還要符合額外兩項條件:

 

  • 有採用科技措施,限制其他人從學校網絡取得版權作品複製品,確保該版權作品複製品,只提供給需要用以教學或學習或保養或管理該網絡的人;及
  • 該版權作品複製品不會不必要地儲存於學校網絡過久,或(在任何情況下)不超過連續12個月。

 

除了公平處理,《版權條例》亦有包含一些特定條文,容許就教學目的而對版權作品進行某些行為。當中較重要的包括以下幾項:

 

  • 為教學或考試目的而作出的事情(《版權條例第41條);
  • 在學校活動中表演、播放或放映作品(第43條);
  • 為教學目的而由學校紀錄或複製或作出傳播廣播及有線傳播節目(第44條)。

 

其他允許的作為

版權條例》還列有其他允許的作為,較重要如下:

 

  • 作品附帶地包括在藝術作品、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內(第40條);
  • 閱讀殘障人士管有(或可用其他方式合法取用)某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的整項或其部分的文本(原版文本),而由於該人的殘疾,以致該人無法閱讀或使用該原版文本,則由該人或代該人製作一份該原版文本的便於閱讀格式版供該人個人使用(第40B條);
  • 圖書館館長或博物館館長或檔案保管員進行的複製及傳播或播放或放映聲音紀錄或影片(第46-53條);
  • 為立法會程序或司法程序進行的行為(第54條);
  • 開放予公眾查閱或在公事登記冊內的複製資料(第56條);
  • 合法使用者複製及製作電腦程式的改編或備用版本(第60-61條);
  • 在互聯網觀看或聆聽作品,而在技術上需要作出暫時或附帶性複製行為(第65條);
  • 由聯線服務提供者作出的暫時複製(第65A條);
  • 公開誦讀或背誦已發表作品的段落(第68條);
  • 為公開展示藝術作品而作出的行為(第71條);
  • 為一個會社或社團等表演、 放映或展示作品(第76條);
  • 供私人和家居使用而複製聲音紀錄(第76A條);
  • 為遷就時間而製作紀錄(請參閱問題3);
  • 為電視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製作相片(第80條);
  • 免費為公眾播放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第81條);及
  • 在以下情況下,科技措施的規避(第273D條):
    • 為達致該電腦程式或另一電腦程式與某獨立編寫的電腦程式能夠互相兼容操作;
    • 為測試、調查或糾正該電腦、電腦系統或電腦網絡在保安上的漏洞或弱點;
    • 對密碼學進行研究;
    • 為識別該措施或該作品(視屬何情況而定)在收集或發布個人識別資料上的功能,或使其失去該功能;
    • 防止未成年人在電腦互聯網上取得有害資料;
    • 為克服該措施所包含的地區性編碼、科技、器件、組件或設施,以取用該作品;及
    • 由指明圖書館的館長、指明博物館的館長或指明檔案室的負責人作出的複製品。

 

界定上述允許的作為之法例條文非常詳細及會針對細微事項。建議閣下要小心閱讀有關條文,並在有必要時尋求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