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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停車的責任

大概任何有理智的駕駛者在涉及交通意外後都會停車察看究竟。但不能否認,總有些駕駛者的行為是有違常理的。《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6(1)條明確限定:

 

凡因有車輛在道路上而有意外發生,以致—

     (a) 並非該車輛司機的人身體受傷;或
     (b) 下述者受到損害—

           (i) 車輛,但不包括該車輛或該車輛所拖曳的拖車;
           (ii) 指明動物(指明動物如在該車輛之內或之上,或在該車輛所拖曳的拖車之內或之上,則屬例外);或
           (iii) 不在該車輛或該車輛所拖曳的拖車之內或之上的任何其他東西,

     則該車輛的司機必須停車。」 

 

指明動物指任何馬、牛、驢、騾、綿羊、豬、山羊、貓或狗。

 

也就是說,一旦發生涉及其他車輛或物件(例如撞上燈柱)的交通意外,不論是否有人受傷,駕駛者均必須停車。但到底怎樣才算是「停車」呢?「停車」要停多久呢?「停車」後應該做甚麼?雖然《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6(1)條並沒有界定何謂「停車」,但第56(2)條則表示,遇有任何該等意外,駕駛者:

 

在被要求時須向任何警務人員或任何有合理理由提出要求的人,提供以下詳情—

     (a) 其姓名及地址; 
     (b) 車主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及 
     (c) 該車輛的登記或識別標記或號碼。

 

綜觀《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6(1)條第56(2)條,我們可以放心地假定,「停車」乃指停下車輛及在意外現場逗留一段足夠長的時間,致使任何人士可以獲取該駕駛者的相關詳情。這也引申到有關提供詳情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