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公共小巴司機的一般行為準則是甚麼? 如果公共小巴司機沒有遵守該些一般行為準則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司機的一般行為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45(1)條,與公共巴士司機和的士司機類似, 公共小巴司機 :-
- 須有禮貌及守規矩;
- 保持個人整潔及衣著適當;
- 如車上有乘客,不得在車內或車上吸烟;
- 須採取一切合理預防措施,以確保車內或車上或上落的乘客的安全;
- 須確保車輛所有出口,包括緊急出口,不受阻礙,以及當車上有乘客時,該等出口不被鎖上;
- 如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或交通督導員或任何經警務處處長授權的人提出要求,須提供其姓名及地址,及僱用他的持證人或車主的姓名及地址的詳情;
- 在任何合理時間,不得妨礙任何有權限檢查該車輛的人,或忽略向該人提供一切合理資料及協助;
- 不得致使車輛在道路上停留不動的時間超過乘客上落所需的時間,但在為上述目的而允許其停留超過必需時間的車站或停車處則不在此限;
- 不得無理延誤行程; 及
- 不得與其他司機結聚或聚集,以致對公眾人士造成滋擾。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7(1)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45(1)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3,000及監禁6個月。
不准兜客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40條,公共小巴的司機不得以任何方式吸引或致力吸引任何人,以誘使其使用該車輛。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7(4)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40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公共服務車輛證章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43條,公共小巴司機 :-
- 須在當值時一直將其獲發證章佩戴於顯眼處:請參看《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43(2)條;
- 不得佩戴並非發給該人的證章:請參看《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43(3)(a)條;
- 不得佩戴經更改或毀損的證章:請參看《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43(3)(b)條;
- 不得佩戴看來是但事實上並非根據第《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43 (1) 條款發出的證章:請參看《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43(4)條。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7(2)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43(2)、(3)或(4)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
在公共小巴上展示的目的地指示器及車費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0條 :-
- 公共小巴的司機在作為該等司機,為出租或取酬而使用小巴運載乘客時,須無論何時均確保車輛前面展示着符合以下說明之目的地指示器:以清楚可見和可閱的方式顯示該車輛目的地的目的地指示器。
- 在公共小巴上展示之目的地指示器須 ——
- 為按照運輸署署長藉憲報公告所指明的設計及構造;
- 以中、英文字清楚顯示該車輛之目的地,而以路口交匯處或類似確切位置為依據;及
- 符合附表6指明的顏色規定,即如屬以捲簾顯示的目的地——深藍色、綠色、黃色或紅色底,白色英文字母及中文字;如屬以任何其他方式顯示的目的地——深色不反光底,黃色或琥珀色英文字母及中文字:請參看 《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 附表 6。
- 公共小巴的司機在作為該等司機,為出租或取酬而使用小巴運載乘客時,須無論何時均確保該車輛的前面顯眼位置展示着符合《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 第50(4)條的字牌,以示明載客前往目的地指示器所示目的地可收取的車費。
- 按照《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 第50(3)條在車輛上展示的字牌須 ——
- 為按照運輸署署長藉憲報公告所指明的設計及構造;
- 以阿拉伯數字連同港元標誌(“$”),顯示車費。
- 公共小巴的持證人,及公共小巴司機在作為該等司機時,不得 ——
- 當有乘客在車上時改變或移走目的地指示器,意圖誘使任何乘客 ——
- 在抵達該乘客登車時指示器所顯示目的地之前落車;或
- 除繳付該乘客登車時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 第3條展示在車上的字牌所示車費外,另繳額外車費;
- 當有乘客在車上時改變或移走目的地指示器,意圖誘使任何乘客 ——
- 在抵達該乘客登車時目的地指示器所顯示目的地之前,無合理辯解而要求乘客落車;或
- 致使或允許在車輛前面,於同一時間展示多於一個目的地指示器。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 第57(2)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50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
在公共小巴上展示的資料
(i) 配戴安全帶的通告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 第51(3)條,公共小巴的車主,須確保在公共小巴上展示着符合《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 附表8的通告,以致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第374F章) 第7A或7B條須配用安全帶的乘客,在白天或夜間無論何時都能清楚見到該通告。
《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 附表8指出:
第51(3)條所提述的通告 ——
- 須對該條所提述的乘客清楚顯示,如他未有配用安全帶 ——
- 即屬犯罪;
- 車輛的司機可拒絕接受租用或駕駛;及
- 他可被要求繳付車費及離開該車輛;
- 須用中、英文書寫;及
- 其大小、底色以及通告上的英文字母及中文字體的大小及顏色,須為第51(3)條所提述的乘客能夠容易閱讀或清晰可見的,並須以耐用及防水的物料製造。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 第51(4)條,除非的士或公共小巴展示着按照《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 第51(3)條須展示的通告,否則任何人不得駕駛正以出租或計酬方式運載乘客之的士或公共小巴 。
(ii) 公共小巴司機證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 第51(5A)條,當公共小巴為了(出於出租或取酬目的)讓乘客上車而停定時,或當公共小巴被用於(出於出租或取酬目的)運載乘客時,司機須於該小巴內,用符合《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 第51(7)條的證件架,展示符合第《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 第51(6)條的公共小巴司機證,而證件架及司機證均不得以任何形式遮蔽。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 第51(6)條、第(1)(c)、(5)及(5A)條款所提述的司機證 ——
- 須屬有效的司機證;
- 的尺寸、設計、格式及構造,以及在的士或公共小巴內的展示位置,均須屬運輸署署長藉憲報刊登的公告所指明者;
- 須顯示“公共小巴司機證”及“PUBLIC LIGHT BUS DRIVER IDENTITY PLATE”;
- 須顯示司機身分證所載的英文全名,如有中文名,則另加中文全名;
- 須附有司機的照片,該照片在發出日期須屬近照;
- 須顯示發出日期及屆滿日期; 及
- 不得顯示或附有並非《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1(6)(b)、(c)、(d)及(da)段所指明的事物,或不符合(a)段所指明格式的事物。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1(7)條、第(1)(c)、(5)及(5A)條款所提述的證件架 ——
- 的尺寸、設計、格式及構造,以及在的士或公共小巴內的展示位置,均須屬運輸署署長藉憲報刊登的公告所指明者;及
- 須顯示有關的士或公共小巴的登記號碼。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7(2)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51(3) 、(4) 、(5A)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