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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雇佣条例第9条,假如雇员有下列行为,雇主可以即时解雇该雇员而不需作出预先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1. 故意地不服从合法及合理的指令;
  2. 行为不当;
  3. 犯下诈骗或不诚实行为;或
  4. 习惯性地疏忽职守。

雇员参与罢工未必能构成被即时解雇的合法理据。

 

请注意:即时解雇是一项严重的纪律处分。它只在雇员犯下了非常严重的失当行为,或经过雇主多次警告后仍未能改善之情况下适用。

 

有关雇员之不当或欺诈行为,高等法院有案例( Chan Kan Ip Philip v Kone Elevators International (China) Limited)可作为参考。于此个案内,一位公司经理将个人娱乐消费以公务开支申报,法庭裁定此不诚实行为足以令他被即时解雇。

 

若然阁下有证据证明该销售员确有将客户资料给予公司的竞争对手(有关行为可以被认为是失当或不诚实),阁下可在不给予预先通知或代通知金的情况下而即时解雇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