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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就医疗疏忽提出索偿,是否存在时限?

涉及医疗疏忽的诉讼属于人身伤亡诉讼,因此申索须于「由诉讼因由产生」的日期起计之三年内,或由申索人对伤害「知情」的日期起计之三年内展开。

 

一般而言,一名成年申索人的申索时限,是由诉讼因由产生的日期(即涉及医疗疏忽的事件发生的日期)起计之三年内,或由申索人得悉医疗疏忽当日起计之三年内,以较后日期为准。如申索人是一名未够18岁的儿童,三年的申索时限会在其长大至18岁当日才开始计算。至于神智不清的申索人,三年的申索时限便会在其恢复清醒当日才开始计算。

 

涉及非致命事故的申索

涉及致命事故的申索

 

然而,法庭亦可行使酌情权,容许进行讼诉,而不受上述的三年期限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