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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非致命意外的申索

a)          因痛楚、受苦及失去生活乐趣的损害赔偿

 

法庭在评核相关的损害赔偿额时,会参考受伤情况相约的案例,并以此作为衡量损害赔偿额的指标。法庭亦会考虑申索人的年龄、意外前后的健康状况、住院时间、伤势的影响、接受手术及治疗的次数及种类、仪表或外貌创伤以及心理因素。

 

b)          收入损失

 

申索人有权视乎其伤势的严重程度,就休养期间的一切收入损失,以及意外后因伤导致「无行为能力」的一切或部分收入损失,提出申索。在决定赔偿收入损失的金额时,申索人的年龄及类似工种员工的收入,亦是参考因素。申索人在意外后赚取的任何收入,亦会被纳入考虑之列,以评估申索人因收入损失而有权获得的赔偿金额。

 

c)          其他专项损害赔偿(杂项开支)

 

申索人有权就意外引致的其他合理开支获得赔偿。常见的开支包括医院、私家医生、购买滋补食品及交通费用。有时,申索人可以就特定需要申索其他损害赔偿,例如购买特定器材的开支,这将视乎申索人的需要及阐述是否合理。

 

d)          以上述赔偿计算的利息

 

e)          申索人的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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