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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害投资者要经过什么步骤,才可取回他 / 她的钱?

检控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已将不当销售迷你债券个案,转介给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证监会是香港政府成立的监管机构,可以开展纪律聆讯。证监会可以进行调查,如果找到足够犯错证据,就可以向违法者提出检控。

 

证监会可实行的惩罚,包括公开谴责、罚款、或勒令持牌人或注册机构停牌,甚至除牌。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7条订明:

 

  • 欺诈地或罔顾实情地诱使他人投资金钱的罪行

    (1) 任何人为诱使另一人作出以下作为而作出任何欺诈的失实陈述或罔顾实情的失实陈述,即属犯罪 —
    (a) 订立或要约订立 —

    (i) 旨在取得、处置、认购或包销证券的协议;或

    (ii) 受规管投资协议;或

    (b) 取得或要约取得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或参与或要约参与集体投资计划。

    (2) 任何人犯第(1)款所订罪行 —
    (a)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7年; 或

    (b)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3) 就本条而言—

    (a) 「欺诈的失实陈述」(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指 —

    (i) 任何陈述,而在该陈述作出时,作出该陈述的人知道该陈述是虚假、具误导性或具欺骗性的;

    (ii) 任何承诺,而在该承诺作出时,作出该承诺的人是无意履行该承诺的,或知道该承诺是不能够履行的;

    (iii) 任何预测,而在该预测作出时,作出该预测的人知道根据他当时所知的事实,该预测是没有充分理由支持的;或

    (iv) 任何陈述或预测,而在该陈述或预测作出时,作出该陈述或预测的人蓄意遗漏某项事关重要的事实,以致 —

    (A) (就陈述而言)该陈述成为虚假、具误导性或具欺骗性的陈述;或

    (B) (就预测而言)该预测成为具误导性或具欺骗性的预测;

    (b) 「罔顾实情的失实陈述」(reckless misrepresentation)指 —

    (i) 任何陈述,而在该陈述作出时,该陈述是虚假、具误导性或具欺骗性的,并且是罔顾实情地作出的;

    (ii) 任何承诺,而在该承诺作出时,该承诺是不能够履行的,并且是罔顾实情地作出的;

    (iii) 任何预测,而在该预测作出时,该预测是罔顾实情地作出的,并且根据作出该预测的人当时所知的事实,该预测是没有充分理由支持的;或

    (iv) 任何陈述或预测,而在该陈述或预测作出时,作出该陈述或预测的人罔顾实情地遗漏某项事关重要的事实,以致 —

    (A) (就陈述而言)该陈述成为虚假、具误导性或具欺骗性的陈述;

    (B) (就预测而言)该预测成为具误导性或具欺骗性的预测。

最近,当局根据第107条,检控了一些银行职员。

 

不过,即使证监会成功检控银行职员或金融机构,受害投资者亦不会自动有权就损失获得赔偿。投资者依然要进行额外及不同的民事诉讼。即是说,投者必须要在法庭控告相关一方(或各方),以取回他们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就损失所获的赔偿

 

正如之前所述,金管局及证监会,都不可以下令向受害投资者作出赔偿,这一般都需要法庭命令。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8条,列出诱使他人投资金钱的民事法律责任。

 

赔偿事宜就关乎民事法庭。

 

民事法庭程序

 

涉及七万五千港元以下的索偿,受害投资者可以在小额钱债审裁处,展开法律程序。小额钱债审裁处不容许诉讼各方聘请法律代表,进行法律程序。

 

涉及七万五千港元至三百万港元的索偿,法律程序就要在区域法院进行。而涉及索偿额多于三百万港元的索偿,就必须在香港高等法院,进行法律程序。

 

在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进行法律程序,均可以聘请法律代表。投资者在进行诉讼期间,如果筹集资金有困难,可向法律援助署求助。法援署会先检视求助人的处境,以及审查案情,才决定是否批出法律援助。

 

不过,投资者可以选择自己代表自己出庭,在「无律师代表」之下,进行法律程序。

 

另类排解程序

 

除了在法庭进行民事诉讼,各方可以尝试透过其他排解机制,调解纠纷,最常见的方式,包括调解及仲裁。

 

金管局有为投资者及银行,提供调解及仲裁服务,协助各方解决赔偿问题。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亦有提供调解及仲裁服务。金管局会代表以下个案的相关投资者,支付他们要负担的费用,包括(1)金管局转介给证监会调查是否采取进一步行动的销售产品个案,或(2)金管局或证监会已裁定相关人士或行政人员违规的投诉个案。

 

在启动调解程序之先,必须要得到投资者和涉及的银行同意。调解是自愿性质的排解纠纷机制,涉及委任中立调解员,拉拢双方进行协商,务求以迅速、保密及温和的方式,进行和解,或收窄纠纷中的争议。调解员无权作出决定,或就纠纷作出判决,但调解员曾经受过训练及拥有相关经验,协助各方协商,以达成和解。

 

如果在调解后,个案仍未解决,金管局就会建议双方,考虑再委任仲裁员。仲裁员有权根据双方提交的文件所提供的证据,作出决定。正如调解一样,进行仲裁,需先要得到双方同意。

 

如个案没有被金管局转介给证监会调查,或个案无被金管局或证监会,裁定相关人士或行政人员违规,银行及客户仍然可以尝试透过调解或 / 和仲裁,进行和解。

 

香港有多个组织,都有列出调解员及仲裁员名单。主要组织有: 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