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公共小巴司机的一般行为准则是甚么? 如果公共小巴司机没有遵守该些一般行为准则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司机的一般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45(1)条,与公共巴士司机和的士司机类似, 公共小巴司机 :-
- 须有礼貌及守规矩;
- 保持个人整洁及衣着适当;
- 如车上有乘客,不得在车内或车上吸烟;
- 须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以确保车内或车上或上落的乘客的安全;
- 须确保车辆所有出口,包括紧急出口,不受阻碍,以及当车上有乘客时,该等出口不被锁上;
- 如穿着制服的警务人员或交通督导员或任何经警务处处长授权的人提出要求,须提供其姓名及地址,及雇用他的持证人或车主的姓名及地址的详情;
- 在任何合理时间,不得妨碍任何有权限检查该车辆的人,或忽略向该人提供一切合理数据及协助;
- 不得致使车辆在道路上停留不动的时间超过乘客上落所需的时间,但在为上述目的而允许其停留超过必需时间的车站或停车处则不在此限;
- 不得无理延误行程; 及
- 不得与其他司机结聚或聚集,以致对公众人士造成滋扰。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57(1)条,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45(1)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3,000及监禁6个月。
不准兜客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40条,公共小巴的司机不得以任何方式吸引或致力吸引任何人,以诱使其使用该车辆。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57(4)条,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40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公共服务车辆证章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43条,公共小巴司机 :-
- 须在当值时一直将其获发证章佩戴于显眼处:请参看《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43(2)条;
- 不得佩戴并非发给该人的证章:请参看《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43(3)(a)条;
- 不得佩戴经更改或毁损的证章:请参看《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43(3)(b)条;
- 不得佩戴看来是但事实上并非根据第《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43 (1) 条款发出的证章:请参看《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43(4)条。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57(2)条,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43(2)、(3)或(4)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
在公共小巴上展示的目的地指示器及车费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50条 :-
- 公共小巴的司机在作为该等司机,为出租或取酬而使用小巴运载乘客时,须无论何时均确保车辆前面展示着符合以下说明之目的地指示器:以清楚可见和可阅的方式显示该车辆目的地的目的地指示器。
- 在公共小巴上展示之目的地指示器须 ——
- 为按照运输署署长藉宪报公告所指明的设计及构造;
- 以中、英文字清楚显示该车辆之目的地,而以路口交汇处或类似确切位置为依据;及
- 符合附表6指明的颜色规定,即如属以卷帘显示的目的地——深蓝色、绿色、黄色或红色底,白色英文字母及中文字;如属以任何其他方式显示的目的地——深色不反光底,黄色或琥珀色英文字母及中文字:请参看 《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 附表 6。
- 公共小巴的司机在作为该等司机,为出租或取酬而使用小巴运载乘客时,须无论何时均确保该车辆的前面显眼位置展示着符合《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 第50(4)条的字牌,以示明载客前往目的地指示器所示目的地可收取的车费。
- 按照《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 第50(3)条在车辆上展示的字牌须 ——
- 为按照运输署署长藉宪报公告所指明的设计及构造;
- 以阿拉伯数字连同港元标志(“$”),显示车费。
- 公共小巴的持证人,及公共小巴司机在作为该等司机时,不得 ——
- 当有乘客在车上时改变或移走目的地指示器,意图诱使任何乘客 ——
- 在抵达该乘客登车时指示器所显示目的地之前落车;或
- 除缴付该乘客登车时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 第3条展示在车上的字牌所示车费外,另缴额外车费;
- 当有乘客在车上时改变或移走目的地指示器,意图诱使任何乘客 ——
- 在抵达该乘客登车时目的地指示器所显示目的地之前,无合理辩解而要求乘客落车;或
- 致使或允许在车辆前面,于同一时间展示多于一个目的地指示器。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 第57(2)条,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50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
在公共小巴上展示的资料
(i) 配戴安全带的通告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 第51(3)条,公共小巴的车主,须确保在公共小巴上展示着符合《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 附表8的通告,以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装备)规例》(第374F章) 第7A或7B条须配用安全带的乘客,在白天或夜间无论何时都能清楚见到该通告。
《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 附表8指出:
第51(3)条所提述的通告 ——
- 须对该条所提述的乘客清楚显示,如他未有配用安全带 ——
- 即属犯罪;
- 车辆的司机可拒绝接受租用或驾驶;及
- 他可被要求缴付车费及离开该车辆;
- 须用中、英文书写;及
- 其大小、底色以及通告上的英文字母及中文字体的大小及颜色,须为第51(3)条所提述的乘客能够容易阅读或清晰可见的,并须以耐用及防水的物料制造。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 第51(4)条,除非的士或公共小巴展示着按照《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 第51(3)条须展示的通告,否则任何人不得驾驶正以出租或计酬方式运载乘客之的士或公共小巴 。
(ii) 公共小巴司机证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 第51(5A)条,当公共小巴为了(出于出租或取酬目的)让乘客上车而停定时,或当公共小巴被用于(出于出租或取酬目的)运载乘客时,司机须于该小巴内,用符合《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 第51(7)条的证件架,展示符合第《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 第51(6)条的公共小巴司机证,而证件架及司机证均不得以任何形式遮蔽。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 第51(6)条、第(1)(c)、(5)及(5A)条款所提述的司机证 ——
- 须属有效的司机证;
- 的尺寸、设计、格式及构造,以及在的士或公共小巴内的展示位置,均须属运输署署长藉宪报刊登的公告所指明者;
- 须显示“公共小巴司机证”及“PUBLIC LIGHT BUS DRIVER IDENTITY PLATE”;
- 须显示司机身分证所载的英文全名,如有中文名,则另加中文全名;
- 须附有司机的照片,该照片在发出日期须属近照;
- 须显示发出日期及届满日期; 及
- 不得显示或附有并非《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51(6)(b)、(c)、(d)及(da)段所指明的事物,或不符合(a)段所指明格式的事物。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51(7)条、第(1)(c)、(5)及(5A)条款所提述的证件架 ——
- 的尺寸、设计、格式及构造,以及在的士或公共小巴内的展示位置,均须属运输署署长藉宪报刊登的公告所指明者;及
- 须显示有关的士或公共小巴的登记号码。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57(2)条,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51(3) 、(4) 、(5A)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