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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未满18岁的病人

现时,法例并没有相关条文,订明医生应如何徵求未满18岁病人的同意,以进行治疗。

 

《守则》第2.12.1段列明: 
「未满18岁的小童所给予的同意不算有效,除非他有能力理解所建议的治疗的性质及效果,则属例外。如该名小童没有能力理解,医生必须向小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徵得同意。」

 

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如以小童的利益为依归,同意让他接受治疗,将可保障医生的利益,以免他被视作侵权或袭击而面临索偿。不过,医生在必要时,可在没有取得父母同意下,作出合法行为,以拯救小童的性命;在此情况下,父母或监护人也没有权阻止治疗,父母亦没有绝对权力决定一名小童该接受甚么治疗。

 

《守则》第2.12.4段列明: 
「医生取得父母其中一方的同意便已足够。然而,如涉及重大或具争议的医疗程序,医生便可能有责任询问父母双方的意见。如父母双方没有共识,又解决不了双方的分歧,医生便应寻求法律意见,评估是否[需要]向法庭申请同意命令。

 

不论父母同意或拒绝进行治疗,法庭的命令都可凌驾于父母的决定之上;法庭会根据每宗案件的实情作出决定。

 

在英国一宗发生在1976年的案例(Re D(Wardship: Sterilisation)),一名11岁智障女童原本因为父母其中一方同意而要接受绝育手术;有关决定最终被法庭推翻,原因是该名女童虽然智障,却不至于她会永远没有能力就此作决定。在另一宗案例(Re B(A Minor) (Wardship: Sterilisation)),法庭则授权医生为一名严重弱智的17岁女童进行绝育手术。

 

案件的关键在于怎样做才算符合当事人的「最佳利益」,这并不限于涉及小童身体健康的利益,亦必须顾及小童的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