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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免责辩护

A. 同意

一般而言,受害人同意相关行为是袭击和殴打的免责辩护。但是,若受害人受到严重伤害,同意不构成免责辩护,除非该行为属于公认的例外情况,包括运动或医疗程序。

 

如果被告适当地提出同意作为辩护,则应由控方证明被告未表示同意。

 

如果被告真诚但错误地相信受害者同意身体接触,则不构成犯罪,因为缺少了必要的犯罪意图。法院会评估这种错误信念是否真诚存在,即使从客观角度该信念看似不合理。然而,如果该信念极度不合理,则可能显示被告并不是真诚地相信受害者同意,因此法院可能会驳回该主张。

 

B. 自卫和防卫他人或财产

被控普通袭击的人,如果其行为是为了自卫、防卫他人或防卫财产,只要使用的武力是合乎比例和必要的,便可作为免责辩护。

 

使用武力的相称性和必要性是根据被告对实际情况的真诚看法来评估的。即使被告对事实情况的认知在客观上存在错误,他仍有权在自己真诚认知的情况下,使用合理且与所感知威胁相称的武力。换句话说,如果某人使用的武力不超过其真诚认为必要的程度,即使从客观角度看似过度,他仍不能被判有罪。评估的标准是被告使用的武力是否与其所认为的风险相匹配。虽然被告不需要明确表示不愿意参与冲突,但这种不愿意的态度会强烈支持自卫的主张。

 

报复或复仇行为不构成有效的辩护。然而,在受到攻击时,被告并不仅限于抵御攻击,还可以先发制人,进行攻击来保护自己。

 

一旦威胁结束,该辩护即不再适用。

 

若案件证据提出自卫可能性,控方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卫不成立,且须达无合理疑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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