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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刑事案件的检控及法庭聆讯程序

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负责本地的刑事检控工作,而《基本法第63条订明,律政司之检控工作是完全独立及不受任何干涉。

 

并非所有疑犯都必定会被检控。律政司的检控人员在决定提出检控前,首先要考虑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持有关检控,并有合理机会达至定罪。假使证据充分,则再要考虑有关检控是否符合公众利益。在考虑公众利益时,检控人员必须研究案件的所有相关因素及事实情况,例如罪行性质、疑犯的年龄及精神状况、定罪后可能判处的刑罚等。举例,如提出检控之负面影响比罪行的严重性或损害性更大,则提出检控便未必会符合公众利益。概括来说,如罪行越严重,提出检控便会越符合公众利益。关于检控政策的更多资料,可参阅律政司发出的《检控守则》。

 

在香港的司法制度下,任何面对刑事控罪的被告,除非经已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否则他们会被假定无罪。在普通法及《基本法第87条的保障下,这是被告所享有的最基本权利。一般来说,法庭会先询问被告会否认罪,如被告认罪,亦同意由控方拟备之案情撮要内容,而有关案情亦足以令被告入罪,法庭便毋须再作进一步审讯而将被告定罪。但若被告不认罪,法庭便须进行审讯以决定他是否有罪。

 

(附注:于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被刑事起诉的人士,正式的称谓是“被告”,而在裁判法院被起诉的人士通常会被称为“被告人”。为免引起混乱,在本题目内所有被起诉的人士都被统称为“被告”。)

 

在审讯过程中,举证责任通常由控方承担。控方必须在毫无合理疑点下,向法庭证明被告经已触犯有关法例。亦即是说,控方必须提出足够证据,令法庭肯定被告已具备了有关控罪之所有犯案要素,被告才会被定罪。在提出所有证据后,如法庭认为其中一项犯案要素仍存有合理疑点,被告便可脱罪。被告毋须证明自己无罪,并可在审讯开始时选择是否作供。

 

香港的刑事案件审讯以公开形式进行,公众及传媒均可旁听。案件可在没有陪审团下由裁判官或区域法院法官审理,或由高等法院法官会同陪审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