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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什么是交替控罪?

交替控罪是指被告人对某一罪行无罪,但有关该罪行的告发书、控罪书或公诉书中的指控可能证明被告人对另一罪行有罪,那么被告人仍可能被认定对该另一罪行有罪。例如,如果被告被控「造成严重身体伤害」,那么被告可能会被认定对这一指控无罪,但根据起诉书中的相同指控,被告被认定对另一项指控「造成实际身体伤害的殴打」有罪。

 

一个可能的结果是,当某人对某项罪行(如罪行 A)不认罪,但承认犯有基于同一事件可能被指控的另一项罪行(如罪行 B),在罪行B被定罪后但未对其不认罪的罪行A进行全面审判,对所承认罪行B(该人认罪)的定罪将被视为对罪行A(该人不认罪)的无罪释放。

 

当有严重程度不同的其他指控时,处理抗辩的程序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如果被告对较轻的罪行认罪,法官会认为他们对较严重的指控无罪。另一方面,如果被告承认较严重的控罪,则无须另行考虑较轻的控罪。

 

此外,如果有两项控罪可供选择,而被告对两项控罪均不认罪,但却被裁定较严重的控罪有罪,陪审团便不应就另一项控罪作出裁决。这是为了防止在上诉过程中出现复杂情况,因为如果被控人已被陪审团裁定另一项控罪不成立(宣告无罪),上诉法庭便难以取代适当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