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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曾听过“简易程序罪行”及“可公诉罪行”,两者有什么分别?什么法院可审理这些案件?

概括来说,“简易程序罪行”可以说是严重性较低的罪行,而“可公诉罪行”则是较严重的罪行。简易程序罪行只能在裁判法院审理,唯一例外情况是,当被告同时被控另一条可公诉罪行时,针对该人的简易程序罪行可于区域法院审理。简易程序罪行的例子包括乱抛垃圾、不小心驾驶及等冒充公职人员等。

 

如控罪之相关法例条文包含“一经 公诉程序”或“循公诉程序”的字眼,该罪行便是可公诉罪行。多数可公诉罪行可于裁判法院、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控方有权选择由哪一个法庭审理可公诉罪行(《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14条),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复杂性及可能判处之刑罚。举例,如案件的判刑可能是监禁 4 年,控方便会选择于区域法院进行审讯(因区域法院最多可判监 7 年),而不会选择由裁判法院进行审讯(因裁判法院之最高监禁刑期只是 2 年)。

 

有些较严重的可公诉罪行不能在裁判法院审理,它们列于《裁判官条例》(第227章附表2之第 I 部,其中包括贩毒及枪击案。列于上述附表第 III 部之罪行(例如谋杀或误杀)只能于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由法官会同陪审团审理。

 

简易程序罪行之提出起诉期限,通常为事件发生后起计的6个月内(除非法例另有列明)。至于可公诉罪行,就没有特定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