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1. 在什么情况下,警方可以进入我的住宅或办公室搜查?

进入处所 / 单位搜查之权力

 

若警方持有裁判官发出的手令(又称搜查令),他们可进入任何单位进行搜查。警方须以宣誓方式向裁判官提出证据,证明他们有理由怀疑在某建筑物或地方内,藏有任何有调查价值的物品。在持有手令下,警方可于必要时破门入屋,亦可于进行搜查时扣留任何可能持有或控制可疑物品的人,避免该人阻碍搜查(《警队条例》(第232章第50(7)条)。

 

如警方有理由相信任何须予逮捕的人已经身处有关单位内,他们有权在没有手令下进入任该单位进行搜查。

 

至于涉及《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案件,警方可在职级不低于警务处助理处长的警务人员授权下,在没有手令的情况下进入和搜查某处所。 如果该警务人员认为有合理理由怀疑在某地方有属或包含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证据且该证据对国家安全或对保护任何人的人身安全是必要的,而且取得搜索令并不合理可行,则可授权进行搜索。

 

除上述之外,警方无权进入私人地方,除非他们事先取得业主或占用人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