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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什么情况下,警方可以进入我的住宅或办公室搜查?警方是否一定要得到“搜查令”才可采取行动?如果我不让他们进入,会有什么后果?警方是否可以在单位内捡走任何物品?

 

进入处所 / 单位搜查之权力

 

若警方持有裁判官发出的手令(又称搜查令),他们可进入任何单位进行搜查。警方须以宣誓方式向裁判官提出证据,证明他们有理由怀疑在某建筑物或地方内,藏有任何有调查价值的物品。在持有手令下,警方可于必要时破门入屋,亦可于进行搜查时扣留任何可能持有或控制可疑物品的人,避免该人阻碍搜查(《警队条例》(第232章第50(7)条)。

 

如警方有理由相信任何须予逮捕的人已经身处有关单位内,他们有权在没有手令下进入任该单位进行搜查。

 

除上述之外,警方无权进入私人地方,除非他们事先取得业主或占用人之同意。

 

拒绝让警方进入的后果

 

如警方只是询问可否容许他们进入单位,阁下可以拒绝。但是,若他们持有裁判官发出的手令,或有理由相信任何须予逮捕的人已经身处单位内,阁下便必须合作。否则,阁下会犯下抗拒或阻碍警方执行职务之罪行(即“阻差办公”),警方亦可能会强行破门入屋。

 

没收物品之权力

 

搜查令的条文中可能会授权警方检走单位内之某些物品 。此外,当警方在单位内拘捕任何人后,他们亦可捡走任何在该人身上或单位内搜出而有调查价值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