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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警方可以在甚么情况下拘捕我?他们是否要先取得拘捕令才可作出拘捕?

警方可根据裁判官发出的手令 / 拘捕令(参阅《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第31727374条)去拘捕一个人。举例,如被告缺席法庭审讯,裁判官便可发出拘捕令。

 

但警方不一定要持有拘捕令才可进行拘捕。根据《警队条例》(第232章第50(1)条,如警方合理地怀疑某人已经犯案,他们便可拘捕该人。警方必须根据现场的客观事实情况而作出判断, 但他们毋须在当时确定该人触犯哪一条法例,已可作出拘捕。

 

一个人被捕时,警方应将涉嫌所犯罪行告知他。警方必须用被捕者能理解的简单非技术语言告诉他被捕的基本法律和事实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