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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被捕时,我有甚么权利可以保护自己?

首先,警务人员需要在拘捕当时告知阁下被捕原因,否则有关拘捕并不合法。但如阁下尝试逃走,或以其他方式令警务人员未能当场讲出拘捕原因,他们便可能在拘捕后才告知阁下被捕原因。

 

在被捕后,阁下有权保持缄默,而警务人员会用以下的警诫词来警诫阁下:「唔系事必要你讲,除非你想讲,但你所讲的一切都会记录下来,并可能成为呈堂证供。」,在此情况下,阁下有权选择是否回答警务人员的问题(但仍须提供阁下的姓名及住址)。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101A条列明,作出拘捕的人可使用合理武力,甚么为之「合理武力」须视乎情况而定。举例,为防止被捕人逃走,警务人员可以向该人使用手铐或施行其他管束方式。《警队条例》(第232章第50(2)条亦容许警务人员使用一切必须的办法,以拘捕任何强行抗拒逮捕或企图逃避逮捕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