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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什麼是交替控罪?

交替控罪是指被告人對某一罪行無罪,但有關該罪行的告發書、控罪書或公訴書中的指控可能證明被告人對另一罪行有罪,那麼被告人仍可能被認定對該另一罪行有罪。例如,如果被告被控「造成嚴重身體傷害」,那麼被告可能會被認定對這一指控無罪,但根據起訴書中的相同指控,被告被認定對另一項指控「造成實際身體傷害的毆打」有罪。

 

一個可能的結果是,當某人對某項罪行(如罪行 A)不認罪,但承認犯有基於同一事件可能被指控的另一項罪行(如罪行 B),在罪行B被定罪後但未對其不認罪的罪行A進行全面審判,對所承認罪行B(該人認罪)的定罪將被視為對罪行A(該人不認罪)的無罪釋放。

 

當有嚴重程度不同的其他指控時,處理抗辯的程序可能會有所不同。例如,如果被告對較輕的罪行認罪,法官會認為他們對較嚴重的指控無罪。另一方面,如果被告承認較嚴重的控罪,則無須另行考慮較輕的控罪。

 

此外,如果有兩項控罪可供選擇,而被告對兩項控罪均不認罪,但卻被裁定較嚴重的控罪有罪,陪審團便不應就另一項控罪作出裁決。這是為了防止在上訴過程中出現複雜情況,因為如果被控人已被陪審團裁定另一項控罪不成立(宣告無罪),上訴法庭便難以取代適當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