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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会影响租赁的权益

有别于土地买卖的交易,确实较少准租客会在订立租赁协议之前深究业主在出租单位的业权。不过,租客的利益和权益确会受涉及同一土地或物业的其他权益或轇轕所影响。例子包括:

 

(1)  根据香港法例第128章《土地注册条例》可予注册的文书

 

影响土地的文书 (如:现有超过3年期的租契) 若已根据香港法例第128章《土地注册条例》妥为注册,其优先次序会按各自注册日期的先后而订,一般对其后的土地权益具有约束力。

 

即使是可予注册但未注册的影响土地的文书,仍有可能较租约有优先次序,原因是租客并非该条例中第 3(2) 条中所指的就同一物业付出有值代价的其后真诚买方。

 

(2)  物业实际拥有人的权益

 

有些情况下,注册业主其实只是以法律推定信托或归复信托形式替实际拥有人持有物业。有时候并不容易从文件中知悉识物业的实际业权谁属。例如,在购买物业时,XY有共同意图或协议虽该物业由X单名持有,但XY二人均享有实际业权,而且二人都有份支付楼价,则XY二人均可能是该物业的实际拥有人。

 

实际拥有人有可能并不同意出租物业,甚至会阻挠租客占用物业。实际拥有人亦有权收取租金。

 

(3)  物业占用人的权益

 

如果同一单位有生效中的租约,现有租客在该物业拥有权益。新租客可能未能在预计租约的起租日进入或开始占用该物业。

 

(4)  由建筑事务监督或其他政府部门发出的命令或告示

 

这些文件倾向显示该物业甚至整栋大厦处于不安全或危险的状况,不适宜居住或占用。

 

要更好保障自身的权益,建议准租客可进行土地查册以了解涉及相关物业已注册的文书或轇轕。准租客亦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在订定租赁协议之前安排实地视察该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