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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承上题 (1),业主可以对饲养狗只的租客采取甚么行动?

一份草拟得够理想的租约通常会包含条款要求租客须遵守及依从所有大厦公契中的条款,并须向业主补偿因不遵从大厦公契所招致的损失。

 

另外,住宅处所租赁一般含有明订承诺或按香港法例第7章《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 117(3) 条包含隐含承诺,租客不得对任何其他住户造成不必要的烦扰、不便或骚扰。

 

除非租约中另有订明,业主应有权运用没收租赁权提早终止租约。不过在这样做之前,业主必须根据香港法例第219章《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58条规定,事先向租客送达书面通知,指明某被投诉的违反事项及要求租客就违反事项作出补救。若租客在合理时间内没有就违反事项作出补救,业主方可行驶没收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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