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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概述在香港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庭

 

裁判法院

 

香港现时有七个裁判法院,裁判官可审理多种简易程序罪行及可公诉罪行。一般来说,裁判官可就单一罪行最多判处监禁 2 年,如罪犯同时被控 2 项或更多项可公诉罪行,则最多可被判监 3 年。此外,裁判官最多可判处罚款 10 万元。 就某些条例而言, 裁判官有更大权力, 可判处监禁 3 年和罚款 500 万元。 裁判官毋须会同陪审团进行审讯。

 

有关违例贩卖、交通违例事项和乱抛垃圾等轻微罪行,均由特委裁判官在裁判法院审理。理论上,特委裁判官可就单一罪行 判处的最高刑罚是6个月监禁或为就多宗罪行判处最高刑罚是12个月的监禁(可参考《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第91条第57条),但实际上特委裁判官不会审理任何可能导致判处监禁的罪行,因此他们不会判处监禁刑罚。特委裁判官可判处罚款的上限为5万元。 

 

当较严重的可公诉罪行移交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前,裁判法院亦会为这类案件进行一些初步聆讯程序。如案件需要先经过裁判法院处理,才会移交高院原讼法庭审理,这项程序便称为“交付审判程序”(亦称为“初级侦讯”),目的为某些案件进行初步检视。控方必须向裁判官提出足够证据,证明针对被告的表面证据成立,案件才会交付原讼法庭由高院法官会同陪审团进行审讯。

 

少年法庭

 

少年法庭位于裁判法院内,为控告10至15岁疑犯的案件进行聆讯(谋杀或误杀案除外)。

 

区域法院

 

区域法院审理可公诉罪行,亦可为严重的刑事案件进行聆讯(误杀、谋杀及强奸案除外)。区域法院法官最高可判处罪犯入狱7年,他们毋须会同陪审团审理案件。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原讼法庭亦会审理可公诉罪行。在原讼法庭判监的刑事案件,刑期并无上限,因法官可判处法例条文列明之最高刑罚。原讼法庭法官须与陪审团一同审理刑事案件。此法庭也可审理裁判法院的上诉案件,由一名法官决定是否维持或推翻裁判法院的裁决。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

 

高等法院上诉庭可为区域法院或原讼法庭的上诉案件进行聆讯。上诉庭通常会由三位法官同时审理一宗上诉案。

 

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是在香港最高级别的上诉法庭,可为高院原讼庭及上诉庭的上诉案件进行聆讯。将案件呈交终审法院前,必须先取得该法院之上诉委员会许可(委员会由3位法官组成)。终审法院由五位法官同时聆听一宗上诉案。

 

有关所有法院的更多资料,可浏览司法机构的网页